转租出租人对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作者:周华来源:《会计之友》2019年第19期【摘要】文章对转租出租人的会计规则进行了简要梳理,并通过模拟案例阐释了转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要领
总体上,转租出租人应当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构成融资租赁的转租,转租出租人在签订转租合同时记录其在转租合同中的净投资(即记录应收融资租赁款),注销使用权资产,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租赁负债不变
对于划分为经营租赁的转租,转租出租人继续记录原租赁合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逐期记录转租合同的租赁收益
【关键词】转租出租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中图分类号】F230;F275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9)19-0040-04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转租出租人对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是该准则中的难点和重点
对于这一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仅在示例部分给出了原则性的说明,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领域迫切需要对转租的会计处理规则给出全流程的简明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模拟案例对转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则进行简要解读,同时给出相应的理论分析,供业界同仁参考
一、转租出租人对租赁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凭》规定,转租出租人(intermediatelessor;headlessor)应当基于原租赁(headlease)产生的使用权资产(right-of-useasset),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underlyingasset)对转租赁进行分类
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