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制 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 (4)、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2、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法律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 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 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 记;③ 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试验报告: ① 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 试验报告采纳省统一用表;③ 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 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 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4)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