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进展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贯彻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加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第五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进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计划生育事业特点、事业进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主计划生育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强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致。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