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摘 要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扩张存在其必要性,但需要对传统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突破。在适用该制度时,更需要尊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以达到多方利益的平衡,防止滥用。 关键词 仲裁协议 效力扩张 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王美宁,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124-02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它表明双方都希望在仲裁程序中解决彼此间的合同争议。仲裁协议作为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石,体现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达成了将纠纷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仲裁立法、实践也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给予更为宽松的空间,可以扩张至为未签字的第三人,这种使仲裁效力可扩张至未签字第三人的情形可称之为“仲裁协议的长臂管辖”。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被约束对象其在仲裁程序中权利义务的范围。假如仲裁协议签字人的其中一方违反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所共同做出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法院、仲裁庭都是仲裁协议约束的对象,在这三者中其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最具法律争议的。对于仲裁协议所约束的当事人来说,交由仲裁来解决合同争议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一、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扩张的必要性 伴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深化,支持仲裁、鼓舞仲裁逐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形成趋势并在各国得以进展,仲裁也经历着一系列的变革。与此同时,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在此处主要是指仲裁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事人自主选择性大、保密性、及时性等与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具有的优点在仲裁实践过程中发挥得愈加明显,故人们开始重新定位传统仲裁机制中的某些理论和制度,给予其新的内涵,从而使其更好的适应仲裁进展的需要。 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假如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能扩张适用于未签字的第三方则无法维护该第三方的利益,仲裁在作为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将受到挑战,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高效解决纠纷的目标也将难以实现。因此诸多国家开始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和仲裁实践中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可扩张性。 二、 扩张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突破的法律障碍 (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理论依据的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