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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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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衔接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衔接 摘 要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进展完善具有深远意义,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关消费者侵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长期争论,也昭示了立法机关对公益诉讼的一种立法倾向――即通过在实体法中规定具体条款来弥补程序法中的制度缺失。由此及彼,可以想见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来也必将在相关的实体法律中得到体现,有关诉讼主体资格、救济方式等等集中争议的问题也将会得到法律解答。立法机关这一高屋建瓴、循序渐进的立法模式令人赞叹,但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如何与实体法进行衔接才能达到体系化效果仍然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本文即从这一立意出发,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体法、部门法选择以及具体条款的设计,以期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有所增益。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作者简介:苏钊琦,海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讨论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4-113-02 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于 2025 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涉及多处修改,其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让人眼前一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法律领域,其不仅标志着一种新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进展完善。 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公益诉讼甫一面世便在学界引起了诸多争议,伴随着条文而起的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客体范围、救济方式等争论持久不息。由于理论上长期无法达成一致,直接导致相关司法实践陷于停滞,公益诉讼制度遭遇寒流?。更甚者,自《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之前在全国各地一度蓬勃进展的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竟全然无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不曾有任何公益诉讼案件见报。人们不禁怀疑:公益诉讼到底是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还是终结了公益诉讼? 在 2025 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年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在分析相关数据资料后总结到:围绕公益诉讼制度的争议主要还是集中在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想要一步到位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公益诉讼制度短期内仍无法达到立法目标,其发挥作用需要以相关司法实践与立法的完善作为基础?。换言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必须得到《民事诉讼法》之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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