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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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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该如何设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认为,以发达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为借鉴,结合我国实际,以原被告制度、受案范围与地域管辖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诉讼前置程序和诉讼费用分配制度、判决类型等为讨论重点,参照传统诉讼法,构建具有普遍性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对我国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设计 环境污染 作者简介:张媛艺,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讨论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116-02 环境公益诉讼是 20 世纪 70 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诉讼形态,旨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学界和政府都认识到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那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设计。 从各诉讼法系统来看,诉讼制度需解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应起诉谁,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原被告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审理如何进行,判决有哪些种类,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何执行或落实等问题。诉讼法一般包括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诉讼参加人、受案范围、管辖、证据、审判程序、判决、执行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离不开这些方面的规定,但其相对于一般诉讼制度而言,有其特别性。笔者认为,其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其中第三人制度的设计与普通诉讼没有很大差异,而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与普通诉讼稍有差别。环境公益诉讼对象具有特别性,可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就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制度与传统诉讼差别最大。我国现有民事、行政诉讼制度都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否则没有起诉资格。但这些诉讼属于私益诉讼,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有道理的,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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