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摘 要: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并可以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制度,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实行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突发性、持续性等因素,应实行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随着我国环境侵权行为的广泛化、严重化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普及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个别化解决方式之弊端已逐渐显现。有的排污者在环境危害产生以后,因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不得不走向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困难的境地,而更多的则是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从而产生了许多厂群冲突以及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严重地影响社会安定。笔者认为,借鉴西方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来建立我国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并以此促进社会的长远进展,是非常必要的。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它在国外虽然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各国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同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虽然自应遵循责任保险的基本制度,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与其它责任保险有很大不同。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是能否在我国建立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关键。 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性质 从保险的性质角度,保险可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决定某种风险是由商业性保险承保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取决于产生该种风险的活动对国家社会经济进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盈利程度。目前,我国除商品出口风险是政策性保险外,其余都是商业性保险。 就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而言,环境侵权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两种。其中突发性的环境侵权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也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较容易对损害作出认定的侵权行为;而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延续时间长,甚至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之结果;因此,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经过,常常缺乏深切认识,以致于对侵权行为何时存在,侵权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