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县(市、区) 镇(乡、街道)村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县(市、区)镇(乡、街道)村联系电话:丙方: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或托代理人:地址:县(市、区)镇(乡、街道)村联系电话: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5]127 号)及湖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项目名称: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乙方经营项目,经甲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镇 村 组 的土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占用耕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
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
从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 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 项填写)
五、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土地复垦
乙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尾部进行验收
乙方不复垦、复耕,或复垦、复耕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耕,复垦、复耕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乙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乙方所使用的土地
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甲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