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现 行 案 件 核 审 制 度南陵县工商局 李 林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适用普通程序立案查处,并已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在各级工商系统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任务中,也都强调要求对一般程序案件的核审率须达 100%。然而,从本人十多年的法制工作实践来看,案件核审存在诸多弊端,主要问题有:——于法无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案件核审作出规定,而工商部门执行案件核审制度所依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俗称 58 号令,100 号令修订),该《暂行规定》第 34、35、36、37、38 条专门就此作了规定。我查阅了其它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此也并不一致。有的无须法制机构“核审”,如《海关行政处罚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也有类似工商部门的“核审”,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审查”、《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预审”等。显然,案件是否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核审”并非法定程序。审判机关在司法审查中,也不把仅有部门规章作出的内部规定作为审查的内容。——造成责任不清。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级工商机关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而在具体的案件查处过程中,每件一般程序案件都经过了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人员、分管(主管)领导的层层把关,重大案件还须经案审小组(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的集体研定。假如这类案件一旦经司法审查而被撤销后,其败诉的过错责任究竟是谁?谁也说不清!——不利于听证。依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由办案机构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建议,经法制机构核审后,对符合听证要求的,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在这种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同是法制人员)难免产生先入为主的主观倾向,核审程序中就已形成的认识、观点势必阻碍对听证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新争议点的接纳与评判,从而影响听证程序的价值取向。——与领导决策难以保持一致。作为法制机构进行案件核审,因不受利益驱使,相对而言比较超脱,毕竟是为领导把关。而执法实践中,严格的依法审查未必得到领导的认可。一种情况是,法制机构认为不能办的案子却办了。由于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