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
1 质量事故含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调试及设备等原因,影响设备寿命,降低设备安全性或造成永久性重大缺陷,影响原有的使用功能,造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均称为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分类1.2.1 记录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较少,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
1.2.2 一般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较大,直接经济损失 1~10 万元
1.2.3 重大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大,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为 1 级,100 万~300 万为 2 级,30 万~100 万为 3 级,10 万~30 万为 4 级
1.2.4 发生以下情况者,不计其直接经济损失,均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1.2.5 专题质量问题:1.2.5.1 工程的主要设备因制造、设计、安装、调试或运行的原因,造成需返厂处理或现场返修处理的时间超过 10 天者,均称为主要质量问题,应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并写出书面报告
1.2.5.2 由于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或运行的原因,造成虽未返厂处理,但现场返修处理在十天内者可称为一般材料设备质量问题,视为一般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及专题质量问题报告制度2.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调查分析,在分析会后五日内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内容见附表 1-4,待事故处理完后及时填报附表 1-42.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事故或问题发生后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报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统一上报公司质量技术部
2.2.1 主要结构开裂严重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2.2.2 由于设备制造、设计、调试或运行的原因,发生的主要专题质量问题
2.3 一般质量事故及设备材料专题质量问题(包括设计、调试、运行),应在调查分析会后,填写附表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