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运作,合理地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资产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公司销售部门和相关人员对销售的确认和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负责;其他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由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存货的变现安全性由存货物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安全性由作出投资决策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五条 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会同财务部门制定销售和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只要包括:产品定价政策、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制度、客户信用政策、货款回收制度、应收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应收账款坏帐准备的政策、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存货管理的政策,主要包括:仓库实物管理制度、存货账实定期核对制度、存货的盘存制度、应付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存货跌价准备的政策、积压物资的处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投资管理的政策,只要包括: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减值准备的政策、投资处置政策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定期核查公司相关部门的政策实施情况,并责成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和年度中期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第十条 公司采纳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每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 6%提取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对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款项,公司将对其提取全额坏帐准备
确凿证据包括以下几点:债务单位破产、债务单位资不抵债、债务单位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债务单位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应收款项逾期 5 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