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常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