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委托代理合同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监制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受托人(简称乙方):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所属产权转让事项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进行推介
第三条 甲方根据不同的转让内容须填写《转让申报书》,并提交给乙方,所填内容务必真实
第四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转让产权的权证、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证明章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和期限
委托转让标的名称:委托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大写)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内,其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均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委托成交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佣金人民币(大写)元,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付清
第九条 委托成交的价款高于甲方委托的底价时,其差额部分按%提成,由甲方奖励给乙方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可按委托底价的%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大写)元
此项金额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在佣金中冲抵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成本费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向对方提交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文件,经另一方同意后,结清款项,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本合同宣告解除
第十三条 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即告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