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证情况下工程量的计算作者:未知作者来源:未知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一、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
二、本条适用的时间限制是施工过程阶段,这里所指的“施工过程阶段”是指发包人通知建筑商进场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的这一段时间
三、签证等书面文书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包括两种形式:1、发包人直接确认的签证或其他书面文件
如:建筑商在基础施工时土方回填500立方米,在回填当时没有签证,但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对此工程量予以确认的签证等书面文件,包括双方的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都属于这种形式
2、符合双方约定的特殊的签证程序的文件
四、常用概念1、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分项工程的实物计算
工程量计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也是进行工程建设计划、统计、施工组织和物资供应的参考依据
当前建筑市场是通过招投标来实现公平竞争,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包商
在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制标书并报价
最终签订的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即为投标所报的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
可见,工程量的计算在整个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竣工后的价款结算时都是必不可少的,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2、工程量签证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因设计变更及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由双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按照双方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形式)的程序确认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