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部令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加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一致 的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职责的行为是多方面的,对于强制性标准方面,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效果的负责方,拥有按 照 法 律 、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使用材料设备等权力
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居于主导地位
建设单位的行为在整个建设工程活动中是否法律规范,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的有以上两方面违法行为之一的,应首先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其次责令建设单位按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改正,即: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 量 标准,提高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井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和灵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的技术依据,只有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多方面的质量要求
假如勘察设计工作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