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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拘役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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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执行拘役的行为定性躲避执行拘役的行为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12 月 20 日,王某因醉驾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 3 个月。上诉期间,王某逃往外地打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应对王某决定逮捕。王某擅自外出,严重违反取保侯审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取保侯审,依法逮捕。 第二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第三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对王某不宜逮捕 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内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一是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不得对其他诉讼参加人适用。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即防止被适用对象可能实施的逃跑、匿藏或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及串供等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并不是对每一个被刑事追诉者都必须适用强制措施。王某虽然严重违反了取保侯审规定,但由于其行为发生在宣判后,王某从涉嫌犯罪到构成犯罪,身份也就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罪犯,显然,王某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宜以危险驾驶罪逮捕王某。 (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关押场所或者是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躲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本案中,司法机关对王某实行的是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王某不是处于被羁押状态,法院宣判后,也尚未对其交付执行,因此,王某不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 (三)王某的躲避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所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 条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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