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盖有双方印章生效的合同(或协议)报科技处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财务和其他事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合同。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技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办理科技项目投标,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时,申请人应携带招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签章同意,报科技处审核后方可授权。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第十条纵向项目获得批准立项、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凭计划任务书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横向合同或协议双方签约、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凭合同或协议,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和统计信息录入校科技管理系统(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由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处进行两级审核。凡我校科技工作者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下属的公司、研究所等法人单位的名义获得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科技统计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或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