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仔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我公司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建筑业安全隐患是指在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等高危险领域中的施工、机械加工和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一般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部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当停工专项治理
重大安全隐患由安检站根据国家标准结合行业实施确定
二、 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常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 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分包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监理企业和总承包企业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安检站领导挂牌督办,并报市安检站备案
四、 挂牌的项目和企业要根据“三定”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账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挂牌单位拆牌销号
五、 对安检站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监管职责划分原则,由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跟踪督办
对按期完成的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仔细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予以警示通报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企业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临时停工,待事故隐患排除,经挂牌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
七、 被挂牌项目的重大安全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根据原则向挂牌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摘牌后,才可恢复施工
八、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