驼峰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质量引起的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 1 人)或者疾患人数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指发生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广、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讨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仔细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
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