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人防﹝2025﹞91 号金华市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人民共和国人 民 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按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市人防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人防设备厂家)、监理单位参加,设计单位宜参加,单建式防空地下室需有人防专业质监单位参加。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防空地下室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防空地下室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报告。(三)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的防空地下室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参建单位自评资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等;(六)市人防办、人防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一)防空地下室完工,参建单位填写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表格及附属资料(包括防空地下室中间结构专项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报告,设计单位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申报表》;(二)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前,将验收资料报市人防办工程处核查,并约定验收时间、地点;(三)现场验收。市人防办于收到报验资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核查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作为是否通过验收或进行整改的依据。若需要整改,现场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