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法律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沟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加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 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实行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别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进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实行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进行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讨论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沟通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沟通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