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与管理模式研究治理己经成为全球范围内非营利组织组织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但它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具有悠久公益事业历史和慈善传统的西方国家由于在法律框架内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治理结构,学术界在过于热衷于探讨组织的管理等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关于非营利组织治理的研究也一直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为数较少的研究也主要着眼于董事会的责任与功能的发挥。国内这方面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本论文企望通过建构与分析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治理结构力图将其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之上,选择一个具有较好声誉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法人)为案例,考察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现状,揭示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中存在的治理问题。尽管单一的个案并不能体现非营利组织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但毕竟中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在互动的环境中有其同质性的一面。由于仍然属于前瞻性研究不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希冀唤起整个学界对治理问题的关注并为后续研究提供一个基础平台。通过对中国知网以及 Open Access Library 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检索,其中在中国知网以“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作为关键词检索,总共检索出 16,386 条结果,其中论文 5,124 篇,期刊 9882 篇,而在 Open Access Library以“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为关键词,共搜索到 12412 篇外文文献。根据上述搜索结果,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布伦达[1](Brenda K. Bushouse )认为,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是在权力分配的基础上,对组织合法规则和监管范围做出的选择”。劳瑞[2](Lawry)认为,责信要求非营利组织公开组织运行的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如公开组织财务报告即坦诚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其所作所为。同时,组织责信在《公共行政词典》中的解释涉及到组织法律、程序项目、财务及产出责信。由此发现责信反映了组织与公众的关系,而治理结构代表着通过稳定的行为模式保持组织与公众的良好关系。毕格罗[3](Bigelow)指出,非营利组织在一个高度社会期望与强大社会责任压力的环境中谋求生存,组织治理结构和行为的合法性对于组织赢取顾客(受益者)、获取资源、提高社会影响力具有关键作用,而组织合法性根源于其是否遵守善治所要求的规范和目标,公众期望看到的是在制度化的治理结构中体现出组织的高效率。科恩斯[4](Kearns)认为,社会责信是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必须服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