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
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按规定记载购进食品的来源和批发销售食品的去向及食品基本情况,为划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保障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本资料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进货时间、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购货人及购货时间
四、在商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帐的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六、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商索取销售发票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