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差不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置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根据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专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能够赶忙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形,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证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样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专门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刻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形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阻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