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 3 号《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方法》差不多 2025 年 2 月 17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周红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法律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证和房产治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治理工作。 住房制度改革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 (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 (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 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根据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本方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根据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第八条 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益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