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标 题】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1]89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 年 12 月 1 日 【实施日期】 2025 年 1 月 1 日 【时效性】 有效 【法规正文】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六)政法设施项目; (七)防灾减灾项目;(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