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年 5 月 29 日「境外基金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法律规范」说明会 Q問題一:如於銀行網站上登載「本月暢銷基金排行榜」,並列出該基金名稱、淨值及漲跌幅,是否為「廣告」
又是否需依銷售契約之規定向總代理人事先通知
答:若僅登載境外基金名稱、淨值及漲跌幅等資料,係屬公開資訊之揭露,不屬於廣告,但若涉及暢銷排行榜基金之排名等係屬廣告範圍,應依境外基金廣告相關規範辦理
問題二: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時,應事先將廣告之性質及內容告知總代理人,是否指「已確定」刊登之廣告內容,如為「草稿」,是否可行
(例如文字或圖片上之修正是否需一一通知)說明:因廣告或促銷內容一但一旦確定,就要馬上執行,無法依銷售契約之約定於確定並先通知總代理人後幾日後再執行,是否可於廣告內容尚未確定前,即先通知總代理人,以求時效
答:依境外基金治理辦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投信暨投顧公會)申報,因採事後申報,故係指已刊登之廣告;惟銷售機構仍應依銷售契約第二條第五款之約定事先通知總代理人,並於約定期限前將廣告之性質及內容告知總代理人
問題三: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藉行政院金融監督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
】及第十二款【開放式境外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其規定意旨為何
答:一、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係指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於廣告中不得以「該基金經國家(或政府、主管機關)保證」等文字為宣傳
二、鑒於以往國內封閉式基金有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誤導投資人,且開放式基金係以單位淨值申贖,淨值每日依持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