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年证券公司制度修订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咨询题衔接规定 (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证券公司贯彻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现将有关咨询题规定如下:一、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1999 年印发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仍旧有效,其他内容作如下调整:(一)需增设、取消或调整的会计科目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在《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取消或调整以下会计科目:1.将“1403 投资风险预备”科目改为“1403 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科目(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预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假如由于市价连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缘故,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预备
长期投资减值预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3)证券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预备时,借记“资产缺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预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复原,应在原已提减值预备的范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缺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的余额
2.增设“1505 固定资产减值预备”科目(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预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假如由于市价连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缘故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预备
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预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