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b_1112_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 则财务治理体制财务预算治理财务风险操纵资金筹集治理资产营运治理成本费用治理收益分配治理税务治理重组、清算财务会计报告与评判财务监督附 则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大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治理,法律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财务治理,是指行社根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业务进展的要求,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操纵、监督、考核、评判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操纵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括财务治理体制、财务预算治理、财务风险治理、资金筹集治理、资产营运治理、成本费用治理、收益分配治理、财务会计报告与评判、财务监督等方面。第四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以及自身进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设置财务治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治理人员。第五条 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连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的财务治理目标。第六条 各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同意财政部门的指导、治理和监督。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 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各行社发生分立、合并、设置分支机构以及要紧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第七条 各行社应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 财务治理体制第八条 各行社应实行“统一治理、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财务治理体制。(一)统一治理。财务权力集中于总行或联社(以下简称“总行”),由总行统一制定财务治理实施细则和财务规划,统一编制财务预算和业绩评判体系,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进行资产负债定价,统一计提缴纳税费,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二)授权经营。在实施总行统一财务治理的前提下,各行社应合理安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