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v_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法律规范(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法律规范GB50194-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法律规范GB50194—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关于公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2号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630号文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90〕建标技字第5号文的要求,由原能源部电力建设讨论所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法律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法律规范»GB50194—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本法律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治理,其具体说明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讨论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2月30日目次1总那么2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2.1发电设施2.2变电设施、配电设施3架空配电线路及电缆线路3.1电杆选择及埋设3.2线路架设3.3电缆敷设4接地爱护及防雷爱护4.1接地爱护4.2防雷爱护5常用电气设备5.1一样规定5.2配电箱和开关箱5.3熔断器和插座5.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5.5电焊机5.6起重机6专门环境6.1易燃、易爆环境6.2腐蚀坏境6.3专门潮湿环境7照明8安全技术治理附录A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那么1.0.1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爱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法律规范。1.0.2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一样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爱护。但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专门工程。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2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2.1发电设施2.1.1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列车电站等发电设施。2.1.2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2.1.2.1靠近负荷中心。2.1.2.2交通运输及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