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合同条件的制约条款 制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合同义务实施的保证措施。所谓“制约”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或将造成质量不合格产品,延误工期或给另一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有权实行约束或索赔的措施。FIDIC 通用合同条件对签约双方(业主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都规定了详细的制约条款。这些条款分列在许多条文内。为便于掌握和理解,分别阐述如下。 一、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 为主(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制约大都是由监理工程师执行的。其目标是保证承包商按期按质过错成并交付工程产品。在 FIDIC 通用合同条件 72 条中有 23 条(33 款)涉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制约。归纳起来有: 1、 履约担保 ① 承包商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业主开具履约保函(5-10%合同金额),该保函为不可撤消的,有效期直到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才终止。一但业主确认承包方严重违约,就有权没收该保证金,作为损失的抵偿。该保函(或保证金)如未被索赔,等最终竣收后退还承包商(10.1-10.3)。 *意指参看 FIDIC 合同条件 10.1-10.3 条(款),下同。② 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应得的月结算工程款中扣留 10%作为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继续维护已完工程,直至工程竣工。经初步验收后退还 5%,仍留 5%,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间,承包商对已完工程可能出现的缺陷,业主可以雇用他人进行修补,并从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直到最终验收之后,方才全部退还承包商(6.2-6.3)。 2、履约责任不得转让 ① 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以及其中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从则解除自己的合同责任(3.1)。实际上,业主一般是不会同意此种转让的。因而,一经发生此种转站,就可以承包商违约处理。 ②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只允许部分分包,但需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4.1)。部分分包一般指将专业性强的部分,或分项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不应为了弥补承包商自身实力不足而将一些主体工程化整为零,分包给非专业性的队伍。否则,以违约论处。 ③ 分包商应接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分包不能减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职责(4.1)。分包商的人员、装备、材料、施工计划,均应纳入承包商计划,并视同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对承包商计划,并视同承包商所有。分包商对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监理工程师一般通过承包商管理分包商,也可直接在现场对分包商下达指令,但事前或事后应通报承包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