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171—2025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海蜇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及黄斑海蜇(Rhopilema hispidum)等食用水母经食盐和明矾盐渍提干而成的初级加工制品海蜇(包括海蜇皮、海蜇头)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95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钾明矾)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
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GB 4789
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 5009
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
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GB/T 5009
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
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GB/T 5009
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76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SC/T 3210—2001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SN/T 0392 出口水产品中硼酸的测定方法3 要求3
1 原辅材料要求3
1 鲜海蜇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
2 生产条件生产场地要清洁、卫生
3 食盐应符合 GB 5461 中的规定
4 明矾应符合 GB 1895 中的规定
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中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