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指导意见一、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以及《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XX〕73号)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申请备案或审查(核)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1、附件2)
(三)由于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技术含量较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些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
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在市安监局备案,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3)(四)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和确定的建设项目适应类别,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服务
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都需要做的,建议尽可能选择具备双资质(即同时具备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第1页共2页生“三同时”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