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视角下中国税收法制框架的设计“公平与效率”视角下中国税收法制框架的设计 摘 要:中国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客观上在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依附于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制度环境,资源供给不受权利制约,价格因素弱化,环境补偿与救济欠缺的情势下,更是一种无障碍进展的新模式和快速致富的途径。反映税收法制框架的设计上,它是对有效经济活动制造的社会财宝的第一次所得的分配原则。而税基和税率的设计与安排就直接体现着国家及政府征税的意图及其倾向性。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会导致社会制度出现一定的功能异化,使得各个位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刻意追求和体现“效率优先”的实际效果,甚至到了忽视“人本”的绝对优先的地步。如今,逐渐形成的贫富悬殊和渐行渐远的公平,正好反证了税法功能名曰“兼顾公平”实则“去公平化”的必定结果[1] 。 关键词:公平;效率;税收;实体法框架;程序法框架;设计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08-0269-04 一、税收实体法框架的的立法策略 从各国税制的实施状况来看,分配正义问题通常对一国税收法制的影响最大。从分配正义角度来看,税收法制通常会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结果无疑违反税法的量能课税原则,从而使得税制改革丧失合法性基础。从各国应对这些问题的立场来看,很多国家都实行一定的措施来缓解分配正义问题。比如,在美国,有 33 个州不对食物征收销售税,48 个州不对处方药征收销售税[2]。针对税收法制导致的分配正义问题,有些国家实行财政转移制度,有些国家实行税收免除制度,其中财政转移制度的效果更佳。任何重大的财政改革都会导致赢者(winners)和输者(losers),即便改革整体上改善了国民收入和经济活力。输者的极力抵制会成为改革的障碍,为了使得税制改革在政治上获得公众的支持,税制改革应该争取让改革的反对者成为改革的支持者。 总之,要想使得税制改革具有合法性基础并取得成功,税制改革者应该实行上述立法策略来抵消来自各种利益主体对税制改革的反对,也许通过这样的立法策略,税制改革者可以将税制改革的反对者变成税制改革的支持者。正如 17 世纪法国伟大的税制改革家科尔伯特也认为的那样,“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3] 二、税收实体法框架的的立法原则 从税收政治学角度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