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两种评标方法
其中的第二种评标思路——评标方法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七部委令 2001 年 12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上述评标方法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者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
正是这样的移动,使得《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众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
当若干个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的形容词,与名词的关系越密切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 ,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 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
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
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远远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规定,误导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这种误导作用的表现如下: 一是评标委员会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
在评标时,往往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翻都不翻一下
实际上,就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是投标人“低价抢标”屡见不鲜
当评标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