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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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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的第二种评标思路——评标方法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七部委令 2001 年 12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上述评标方法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者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正是这样的移动,使得《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众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的形容词,与名词的关系越密切。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 ,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 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远远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规定,误导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这种误导作用的表现如下: 一是评标委员会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在评标时,往往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翻都不翻一下。实际上,就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是投标人“低价抢标”屡见不鲜。当评标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明白,假如投标价格不是最低的,其他方面再好也没用。于是,“低价抢标”屡见不鲜。有些投标人抱着“先把项目拿下来再说”的态度。那些信誉好、管理法律规范、施工质量好的大型施工企业往往放弃投标,那些产品质量好的设备制造商也往往难以中标。 三是类似的评标方法层出不穷。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下,各地各部门衍生了许多类似的评标方法。例如,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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