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研究摘要: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经常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为由行使抗辩权
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抗辩权的行使会带来相应的弊端,如妨害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对业主带来财产和人身损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6条对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作了规定,对于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但对于物业公司方如何行使抗辩权缺乏必要的规范
对于单个业主或少数业主未按约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无权行使履行抗辩,但在未缴费业主数量达成一定程度时,应认定物业公司方有权行使履行抗辩,以期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固有继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伴随着住房货币化、商品化模式的进程,物业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模式得以蓬勃发展
与此同时,与物业服务蓬勃发展形成强烈反着的是,物业服务质量差、物业服务纠纷不断已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当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多发,其本质上就是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范围及是否缴纳与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风险的对抗关系
1从实践来看,当事人特别是物业服务方如何在合同履行中具体行使履行抗辩权,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为防止当事人随意行使履行抗辩权,有必要对物业服务方如何行使履行抗辩权进行相应地探讨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处理原则之研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2卷,第96页
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友朋公司系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其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同人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友朋公司向同人公司开发的某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后创丰公司进驻该物业办公,并于2007年9月30日与友朋公司签订《同人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友朋公司提供相应物业和保安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半年一缴,交纳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