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考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经过 12 年的酝酿,12 稿增删修订,最终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布,并将于 7 月 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司法解释,进而加深对合同法制度的掌握,我们为大家倾心打造了这次《买卖合同解释》的集体解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部司法解释并未纳入 2025 年司法考试大纲,因此直接以该司法解释的条文命题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买卖合同解释》中的大部分条文其实是对于之前已形成通说的学理的落实和条文化,因此,即使没有这部司法解释,今年的考试中以其中的条文所涉知识命题,严格来说亦不超纲。由此言之,准确掌握这部司法解释,对于 2025 年的司法考试就有了直接的现实意义。至于极少数与《合同法》考点相冲突的条文,根据以往的命题规律,这样的知识点通常会被有意识地回避,不会出现在考试之中,大家无需过虑。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知识点 1:合同关系之证明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知识点 2:预约合同之效力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知识点 3: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部分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知识点 4:点子信息产品的交付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