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季度评价实施细则一、 评价范围及要求(一) 评价范围:1、当季度在建的主体、装修、园建、铝合金、幕墙(非超高层)、幕墙(超高层)、智能化施工单位
2、当季度在建 1 个月以上的工程,且主体工程合同造价 3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工程合同造价 100 万元(含)以上,须纳入评价范围
(二) 评价部门:工程部、管理及监察部根据“背靠背”原则对相关施工单位对应的指数进行评价
(三) 评价时间: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15 日前,由管理及监察中心发施工单位季度评价通知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由地区公司各工程部发起流程;3、下季度第一个月 8 日前,由管理监察部完成 ERP 录入审批;4、具体时间以每季度施工单位评价通知为准
二、 评价流程从 2025 年第 4 季度起,施工单位评价系统采纳进度完成率、质量达标率、安全达标率等客观数据,取消原综合实力、现场配合、加分项等主观因素较大参评项
1、各地区公司工程部从 ERP 系统中导出当季度待评价施工单位清单,核对导出信息,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确定评价范围,填写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对施工单位当季度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工减料、民工维权、延期交楼等重大问题填写说明情况、扣分,经工程部经理审批后,进入下一个流程;2、管理及监察部工程师核对当季度各施工单位评价范围,并填写施工单位月度进度完成率情况(对于未列入集团、地区公司计划的,按完成工程部进度指令情况进行计算)、质量达标率及安全达标率(对于未列入质量、安全达标率检查项的,按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文明完成情况进行计算)上传 ERP 系统,进入下一个流程;3、管理及监察部主任审批施工单位进度完成率、质量达标率,进入下一个流程;4、管理及监察中心总部核对各施工单位信息及各类重大问题扣分情况,经管理及监察中心总经理审批后,形成最终得分及排名
三、 评分标准1、主体、装修施工单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