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部分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那么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第三条 «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那么。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 60 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要紧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细那么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依照具体情形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第五十七条 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实行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第五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应根据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那么,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早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第二节 行李的范畴第五十九条 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超过规定范畴应按包裹运输。第六十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样是指: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宝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讨论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物资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第三节 包裹的范畴第六十一条 包裹中以下品名是指:报纸为有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治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的报纸。宣传用非卖品为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