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127 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规定»差不多 2010 年 3 月 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治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能够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治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连续稳固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同意社会监督。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治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治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剔除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白费资源的情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