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 資本金和負債治理第十二條 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治理
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並據此入帳
第十三條 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准,能够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
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並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 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治理,及時核對餘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缘故,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處理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治理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治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治理,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 流動資産治理第十八條 現金的治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佈的《現金治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 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缘故
財務治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
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 銀行存款的治理: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准外泄,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並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簽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要隨時把握銀行存款餘額,不准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
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