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评估指标及要素分值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评估依据A 综合管理A1 组织领导A1
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A1
2语言文字工作与精神文明创建 活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相结合,并有明确要求 A1
3州(地)、县(市)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A1
4 由州(地)分管领导担任语委主任A2工作机构A2
1州(地)、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A2
2州(地)级办事机构有管理干部 6016+13553+114+14(1)州(地)政府分管领导落实,1 分(2)州(地)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1 分(3)州(地)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讨论语言文字工作,1 分(1)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提出明确要求,1 分;(2)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
5 分(3)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有关要求,1 分;(4)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法律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
5 分(1)有州(地)语委,3 分(2)县(市)有语委,2 分(1)州(地)语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2 分;由副州(地)长担任语委主任,增加 0
5 分(2)县(市)语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1分;由副县(市)长担任,增加 0
5 分(1)有州(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 分(2)办事机构为独立行政机构,1 分;与非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合署办公,0
5分(3)县(市)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1 分州(地)级、县(市)级办事机构有管理干部,4 分;州(地)级办事机构有适①工作规划、计划②工作总结、简报等③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④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⑤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⑥ 调查统计资料⑦ 实地调查、检查 的情况4+1 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增加 1 分评估指标及要素分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