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25〕60 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法律规范》(GB 5007-202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法律规范》(GB 50330-202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4 米(含 4 米) ,或虽未超过 4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