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25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进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统筹城乡进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进展水平,根据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舞、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进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