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举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第四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 80 个。获奖工程的类别(见附件。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 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 35%;住宅工程占 12%;市政、园林工程占 8%。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2 的%规定。(二)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3 的规定。(三)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 1 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四)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 4 的规定。(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2.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 2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二)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三)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四)保密工程。(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六)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法律规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