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法 规 汇 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昆明目 录1.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66】号)2.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云交基建[2025]581 号)3.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25】639 号)4.关于加强农村公路造价控制的指导意见(云交基建【2025】863 号)5.关于加强我省二级公路造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云交基建【2025】880 号)6.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工作的批复(云交基建【2025】180 号)7.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 42 号)8.云南省公路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云交人【2025】35 号)9.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10.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草案)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汇编附件一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 年 9 月 27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11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进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