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强制条文及实施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2025
6新编工程管理部1、编制说明1
1 本条文是以现行法律、法规、施工法律规范、规程为依据,并结合我公司对工程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本条文是对施工法律规范的有效补充
2 本条文与现行法律规范、规程、标准同时执行,以最高要求为准
3 本条文未涉及到或未描述的地方,请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规程、标准执行并以高标准为准
4 本条文是工程质量保障的最低标准,分别从土建工程、内装修工程、机电工程外立面工程、钢结构工程五大分部进行规定
假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酌情给予整改、罚款、停工、退场处理
5 本条文适用于总包单位、施工单位
2、编制依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203-202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204-202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205-200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207-202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209-20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 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2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GB50303-20253、通用条文3
1 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禁违反原设计文件擅自修改设计
如需变更,必须经业主同意并提供经过原设计单位审核通过的相关设计修改文件
【检查】通过实地观察或检查施工记录,了解有无改动现象
如有拆改,应检查原设计单位有无相关设计内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判定】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 在无设计变更文件情况下,施工单位擅自未按原设计文件内容施工
【处理措施】按原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