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工程建设中两类合同的法律思考工程建设中最为主要的合同类型当属建设工程合同。与此同时,由于工程的深广性、简单性,工程实务中除最主要的建设工程合同外,也会涉及很多种类的合同。比如材料选购的买卖合同、设备租赁的租赁合同、垫资施工的借款合同、造价询问的托付合同、承(分)包人与农夫工的劳动合同等等。不同的合同类型(性质)适用不同的企业进行建设。因此,在这种状况下的装修合同,应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装饰主要是对工程局部的修饰、美化,其规模一般比较小,一般状况下不需要对主体结构有所变动。比照实务中购房小业主与装修公司或个人签定的房屋装饰合同。在这种状况下,不宜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建设行为、“建筑活动”,从而把合同性质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当依据实际状况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定作行为、承揽活动,将合同性质定为承揽合同,避开实务中的资质、效力之争。当然,由于目前对于装修和装饰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各方第2页共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理解不一,以上关于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仅代表个人观点。至于案件涉诉后的详细法律认定和适用,有赖于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和法律的精神进行判别,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前,属于司法裁量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