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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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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摘要】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等规定,运用具体案例,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25]8 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法律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0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结合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简要分析如下。 【案例】2025 年 10 月,甲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 180 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 1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70 万元)取得变卖收入 10 万元,处置存货(成本 9 万元)取得收入 11.7 万元。2025 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 10 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 20 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 120 万元,2025 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会[2025]8 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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