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协会企业培训法律条文摘要一、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酬劳、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根据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约定